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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试剂和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13-09-22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和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实行阳光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教厅 [2003] 6号)和《华中农业大学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7]42号)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试剂和耗材,指教学和科研工作中使用的化学试剂、生化试剂(含试剂盒)、玻璃制品、塑料制品等低值易耗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各种经费采购试剂和耗材的行为。
第四条 制订集中采购目录。
对教学科研活动使用的试剂和耗材的种类、产品名称、货号、品级、型号规格、生产商,供货商、价格及售后服务,采购数量及经费支出等情况进行调研摸底。根据调研结果组织专家组进行讨论、分析和分类,制订纳入集中采购的试剂和耗材产品目录。集中采购目录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根据试剂和耗材年度采购情况,对集中采购产品目录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对供货商组织招标。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试剂和耗材产品,年初组织供货商招标,经专家组讨论和投票确定中标结果,并发布中标公告。为满足广大师生对试剂、耗材不同品质、性能及价格的需求,一种试剂或耗材的协议供货商一般在3家以上。分别与各协议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其中标的试剂和耗材产品名称、生产厂家、货号、品级、型号规格、最高限价、售后服务等。对协议供货商的招标每年度进行一次。
第六条 各实验教学中心和科研课题组等,可根据自身工作的需要,随时向协议供货商购买试剂和耗材。
研制和开发“华中农业大学试剂和耗材集中采购管理系统”(简称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实现用户、采购管理部门、协议供货商三方网络实时办公和集中采购。
第七条 用户采购工作流程。
对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试剂和耗材产品,用户按以下流程实施采购。
(一)注册。由经费项目负责人在管理系统上自主注册,成为注册用户。
(二)用户申购。由注册用户本人或其指派人员作为用户申购人,在管理系统上直接完成申购:在中标结果中自主选择协议供货商及拟购试剂耗材产品名称、生产厂家、货号、品级、型号规格等,明确采购数量、送货时间及地点、申购人及联系电话等。由管理系统直接发布并存储用户采购信息。
(三)供货。相关协议供货商依据用户提交的采购信息及要求送货,并出具加盖公章的出库单明细。
(四)到货验收。用户到货验收人对照管理系统存储的采购信息、协议供货商开具的出库单及货物逐一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在验收单上签名存档。
用户申购人和到货验收人应为两位不同的人员,均由注册用户指派。
注册用户、用户申购人和到货验收人对采购行为的真实性共同负责。
第八条 供货商供应的试剂和耗材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为合格和全新产品,并履行其服务承诺。否则,视其违规情节采取暂停或取消协议供货商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经费结算。
主要采用定期结算,结算周期及具体日期由用户注册时,在采购合同规定的结算周期内自主选择。因项目结题验收等需要,亦可即时结算。
用户与供货商结算时,携发票、到货验收单和出库单,到国资设备管理处进行集中采购备案和审核。计财处依据发票和采购审核单进行报账。
用户从非中标协议供货商购买相同或同类产品,学校将不予报账。
第十条 从国外购买试剂和耗材,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免税和报关等手续。
第十一条 对尚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试剂和耗材产品,用户可自行分散采购。其中采购总价达到2万元及以上的,按学校相关规定签订合同。报账前向国资设备管理处提供发票及出库单明细,经其审核和登记后,计财处方准予报账。
第十二条 纪委监察处对试剂和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受理和处理供货商、用户的投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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