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部国内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所有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国内公务接待指凡是用公款报销的公务活动。公务活动主要包括检查指导、执行任务、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学习交流、科研合作等。
第二章 接待原则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公务接待对象及活动内容,本着对等、对口的原则做好接待工作。校领导按业务对口原则接待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和其他单位的厅级及以上领导,接待工作由参与接待校领导指定学校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院(部)负责安排;如对口校领导外出,由代管校领导或由书记、校长安排其他校领导接待。兄弟院校的部门、院(系)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处级及以下来宾,原则上由对口的部门、院(部)负责接待。
第六条 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来访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学校门口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学校主要领导不得参加迎送。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要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到异地进行一般性、重复性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九条 需要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的,优先安排在学校国际学术交流中心等校内接待场所。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有关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工作餐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按规定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活动严禁酗酒,中午接待不饮酒。用餐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原则上不安排市外用车。
第十三条 不得在接待现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纪念品等。
第十四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严格接待审批程序。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或会议通知等报送审批。派出单位公函应包括公务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名单。因工作需要邀请来校的,或校友回校、人才招聘需接待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无公函需接待的,需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以学校名义安排公务接待的,按照公务活动内容,由学校办公室报请对口接待校领导审批。各部门、学院或直属单位安排的接待,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 费用报销
第十七条 学校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总额,单独列示。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严格履行报销程序,实行一事一结。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承办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报相关负责人审签。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或会议通知、财务票据、公务接待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等。严禁报销香烟、高档酒、礼品和纪念品等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勤俭办学的思想,不能弄虚作假、超标准接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接待费负完全责任,自觉接受监督。将加强接待费管理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自觉接受师生监督。
第二十条 财务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接待费使用的监督检查与审计。监督检查和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审批,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应严肃查处公务接待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外事接待管理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国家外事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科研接待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从严从紧控制接待经费预算,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往制定的接待工作制度,凡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