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和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相关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属教学、科研、行政等事业管理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和校部资金采购货物(含建设工程设备)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学校集中采购指校属各单位使用上述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不含教学、科研实验耗材)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以及维护公共利益 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协调和审议学校采购计划管理、采购执行和采购监督工作。
(二)受理采购投诉事宜。
第五条 计财处履行学校采购计划管理监督职责:
(一)汇编学校采购预算,会同国资等职能部门审核、汇总、报批各类采购计划。
(二)管理、监督、检查学校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采购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三)负责采购资金的支付、结算工作。
第六条 国资设备处履行学校集中采购的职责:
(一)根据学校采购计划,制定具体采购方案。
(二)负责编制标书、聘请评委、拟邀厂商。
(三)组织招标、开标、评标、谈判、询价、签约和验收等事宜。
(四)组织拟定学校集中采购合同。
(五)建立学校采购档案和采购信息资料库,编报学校集中采购统计信息。
(六)办理政府采购和其它采购事项。
第三章 采购计划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经费预算,填写《华中农业大学采购计划单》,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计财处申报年度、季度、月份采购计划。其中采购单台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申报单位应提交论证报告,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技术指标、经费筹措、项目责任人等。本年度末报下年度采购计划、本季度末报下季度采购计划、本月份末报下月份采购计划。在特殊情况下,教学科研设备采购计划不少于一周前上报国资设备处。
第八条 科研设备采购要按批准的项目计划填写《华中农业大学采购计划单》,并向科研处申报。
第九条 采购计划的审批:
(一)批量采购2万元以下的货物和单台价2千元以下的设备,采购计划由院系、处室、科研负责人审批并自行组织采购活动。
(二)批量采购2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单台价在2千元及以上的设备,由计财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其中单台价10万元以上的,经分管校长报校长审批。
(三)科研设备批量采购2万元及以上和单台价2千元及以上的,由科研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其中单台价10万元以上的,经分管校长报校长审批。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 学校集中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 询价、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一条 国资设备处根据货物品目、金额和使用单位时间要求确认采 购方式。
第五章 采购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由国资设备处按采购清单和使用单位 要求编制标书。
第十三条 每项招标由国资设备处负责人、申报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组成招标项目小组。国资设备处负责组建招标评审小组,由了解该项目的 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开标由国资设备处主持,投标人、使用单位代表、评审组成 员、项目招标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参加开标会。
第十五条 评标程序:
(一)评委对投标人和投标货物进行资质审查和性价统计,确定合格投标人。
(二)评委评议后,采用实名投票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三)根据评标需要,可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投标的产品供评审小组测试、评议。
(四)评委实名投票确定中标人。评标结束后评审组负责人要写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实行竞争性谈判的学校集中采购,由国资设备处负责组织实 施,成立由申报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谈判小组,小组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对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谈判小组应在供货商进行最后报价后,按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 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商。
第十七条 学校集中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由国资设备处组织实施。
询价采购应成立询价小组,小组成员由申报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采购小组应向三家以上供应商询价,询价小组按符合 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商。
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国资设备处和使用单位与供货商进行商务谈判。
第十八条 2万元及以上的采购,必须签订采购合同。合同需经审计处审计。
第十九条 合同的审批:国资设备处根据评审结果拟定合同并填写《审核单》送审计处审计。审计处审计后应出具《审计意见书》,报校长审批。
国资设备处组织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负责加盖“华中农业大学采购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学校集中采购的日常经费开支由学校预算安排。国资设备处可向投标方酌情收取标书费和中标费,专项用于学校集中采购活动中的标书制作、会务接待、市内考察交通费、工作餐和评委酬劳等开支。
第六章 财务、财产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货物验收:单件物品或成套设备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由国资设备处组织评委和用户共同进行验收,其他货物均由用户负责验收。集中采购的货物的验收均应出具验收报告,相关技术资料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立卷保管。大型仪器设备技术资料应列出明细清单报国资设备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集中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由国资设备处负责整理、立卷、归档。采购文件含采购合同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验收报告、投诉处理决定等资料。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二十三条 财务、财产手续:
(一)批量采购2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单台价2千元及以上的设备采购,必须出具国资设备处填报的审核单并作记账凭证附件,方可办理财务借款或报账手续。
(二)属于固定资产和低值资产范围的,到财务部门报账时,应分别出具固定资产或低值资产增加单据。
第七章 学校采购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采购活动和采购执行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采购人向指定供货商进行采购。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采购活动接受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均有权进行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在收到投诉书后及时做出调查处理,并保护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采购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并暂停采购。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违纪行为者,由学校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标的、采购方案、采购标准的。
(二)与供货商串通,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三)在采购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七条 供货商采取欺诈、蒙蔽、诋毁、排挤、行贿等手段的,由国资设备处终止其供应资格;给学校造成损害的,应赔偿损失或罚款,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违纪行为的,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工程和服务以及教学科研实验耗材的采购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华中农业大学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