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是高等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建立实验教学环节质量标准,科学规范组织实验教学,切实保障实验教学环节的时间和效果,形成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统筹协调的理念和氛围,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验教学应树立以学生为本,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统筹安排实验教学内容,着重培养学生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关于实验教学的具体安排。各专业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优化实验教学体系,科学制订实验教学计划,合理安排实验教学的学时、学分及开课时间等。
第三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各专业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培养目标,规范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并根据需要及时予以修订。
第四条 实验教材(讲义)是体现实验教学知识的载体,是进行实验教学的基本工具。实验教学必须有实验教材(讲义),各实验课程教师应结合学科和专业特点,积极编写、选用先进的实验教材或自编适宜的实验讲义。
第五条 实验课程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开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表授课,教学内容应满足实验教学大纲要求,正常开出各实验项目。不得随意调课、自行停课或请人代课,若需调整实验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或调课应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院(系)应加强教学实验室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为高质量开展实验教学提供良好的条件保障。
第七条 实验教学应进行科学合理分组。实验分组原则上要求做到实验1人1 组,少数实验需1人以上合作完成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分组人数。
第八条 实验课前,学生必须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了解实验原理、方法和步骤。教师应认真备课,做好实验预试;实验教学辅助人员应认真做好实验准备,确保实验所需仪器设备完好,试剂、试材到位。
第九条 学生实验前,教师应向学生讲解有关理论知识、实验原理和方法、实验要求及注意事项等。实验过程中,学生应严格遵守实验守则,认真进行实验,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记录;教师应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对学生的指导,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
第十条 实验完毕后,教师应严格审查学生实验记录 ,学生应规范撰写并及时提交实验报告。实验报告原则上应统一使用学校印制的实验报告纸(册),内容一般包括课程名称、实验时间、项目名称、实验目的、原理、试验试材、方法步骤、结果处理、分析与讨论等,实验报告内容可根据课程的学科特点和教学需要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教师应认真、规范批阅实验报告,给出有价值的批阅意见,科学评定当次实验成绩并签署姓名和时间,及时反馈给学生,并按要求回收存档。
第十二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以下简称实验课程)或依附理论课的实验部分(以下简称课程实验)考核方式及方法应在实验大纲中予以明确规定,实验课程一般采用笔试、操作考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课程实验原则上以考查为主。
第十三条 学生的当次实验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实验操作、实验报告、课堂表现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统一采用A、B、C、D、F等级记分制,在计算实验课程成绩或课程实验成绩时,可根据需要转换成百分制,并按教学大纲规定比例折算计入该课程总成绩。
成绩等级 |
A |
A_ |
B+ |
B |
B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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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制成绩 |
100-90 |
89-85 |
84-82 |
81-78 |
7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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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等级 |
C+ |
C |
C_ |
D |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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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制成绩 |
74-72 |
71-68 |
67-64 |
63-60 |
6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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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缺做实验累计超过实验总学时的五分之一或提交实验报告少于规定次数的三分之二者,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课程成绩以0分记;实验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院(系)应强化实验教学管理,确保正常教学秩序。加大对实验教学课堂的检查力度和教学过程的质量监控力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构建和完善分层次、多模块、相互衔接的科学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及时更新实验教学内容,精心设置基础性、综合性、设计性等实验项目,实现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的有机结合;改革实验技术方法和手段,建立和完善新型的适应学生能力培养、鼓励探索的多元实验考核方法,推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研究性学习。
第十七条 加强实验教学档案管理。实验室应指定专人,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建立实验项目信息库档案;对人才培养方案、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讲义)、课程表、学生实验报告、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学生实验成绩及实验教学有关规章制度等材料进行科学分类,规范存档。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