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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修订)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08-12-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创办节约型大学的观念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为教学科研工作提供良好的设备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单价在5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均应酌情赔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职工、各类学生。

第二章   损坏丢失赔偿界定

第四条 因下列主观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均按损失价值赔偿情节较重者还应给予行政处分。

1.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拆毁仪器设备造成损失。

2.违反操作规程或有关规定操作仪器设备造成损失。

3.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失如指导他人错误操作或保管不当

4.将仪器设备挪为私用或私自外借造成损失。

5.未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防水、门窗等安全措施造成损失。

6.待报废而私自处置仪器设备。

7.其他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第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损失价值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损坏较轻或丢失零配件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3.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程度并主动如实上报态度较好的。

第六条 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确属难以避免的。


2.因仪器设备质量原因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经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因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三章    赔偿费的计算

第七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如实计算赔偿金额

1.凡可作为公私两用的设备如照相机、录像机、微型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等损坏、丢失的应严格计价赔偿。如应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应购回同档次的同类物件或按当前主市场价格赔偿。

2.损坏、丢失零部件尚可修配的只计算零部件损失价值。

3.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计算修理费。

4.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约计损失价值。

5.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部件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后计算赔金或赔偿同类同等级实物。仪器设备折旧年限参照《华中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中第十三条执行。

6.仪器设备单台件赔偿金最低不得低于折旧价的30%但赔偿金超过1万元的又无经济赔偿能力者经批准可酌情赔偿。

第四章 损坏丢失赔偿的审批

第八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时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1.仪器设备的所在单位必须及时查明损失程度和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国资设备处。属被盗丢失的还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校保卫处立案调查并由保卫处出具事故责任证明。

2.由当事人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一式三份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检查。经院系、部、处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到国资设备处办理报损、报失手续并将审定的赔偿金交学校财务处。

第九条  赔偿处理的权限。

1.对单台件设备原价值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院、部、处提出处理意见和计算赔偿金额报国资设备处办理报损手续。

2.对价值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国资设备处组织人员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3.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和其他重大事故由学校成立专案小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4.对单台件设备原价值20万元以上的设备损坏、丢失时还应经校长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  赔偿费由国资设备处、院、部、处根据金额及本人的经济情况决定一次赔偿或分期偿还。

第十一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计财处入账。

第十二条 因丢失、损坏事故需核销或变更固定资产原值时国资设备处、计财处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及价值不足500元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由各院、部、处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国资设备处备案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中农业大学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农设备字[92]095同时废止。

华中农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

 

华中农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

单 位

    年      月    日

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

规格型号

国别

购置时间

使用年限

存放地点

损坏、丢失日期

原价值

赔偿金额

损坏、丢失原因

当事人

实验室负责人意见

签字

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意见

盖章

签字:

国资设备处意见

盖章

签字:

主管校长意见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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