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创办节约型大学的观念,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为教学科研工作提供良好的设备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单价在5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均应酌情赔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职工、各类学生。
第二章 损坏丢失赔偿界定
第四条 因下列主观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均按损失价值赔偿,情节较重者还应给予行政处分。
1.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拆毁仪器设备造成损失。
2.违反操作规程或有关规定操作仪器设备造成损失。
3.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失(如指导他人错误操作或保管不当)。
4.将仪器设备挪为私用或私自外借造成损失。
5.未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防水、门窗等安全措施造成损失。
6.待报废而私自处置仪器设备。
7.其他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第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损失价值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损坏较轻或丢失零配件,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3.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程度,并主动如实上报,态度较好的。
第六条 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确属难以避免的。
2.因仪器设备质量原因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经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因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三章 赔偿费的计算
第七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如实计算赔偿金额:
1.凡可作为公私两用的设备,如照相机、录像机、微型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等损坏、丢失的,应严格计价赔偿。如应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应购回同档次的同类物件或按当前主市场价格赔偿。
2.损坏、丢失零部件尚可修配的,只计算零部件损失价值。
3.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计算修理费。
4.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约计损失价值。
5.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部件,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后计算赔金或赔偿同类同等级实物。仪器设备折旧年限参照《华中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中第十三条执行。
6.仪器设备单台件赔偿金最低不得低于折旧价的30%,但赔偿金超过1万元的,又无经济赔偿能力者,经批准,可酌情赔偿。
第四章 损坏丢失赔偿的审批
第八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时,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1.仪器设备的所在单位必须及时查明损失程度和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国资设备处。属被盗丢失的,还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校保卫处立案调查,并由保卫处出具事故责任证明。
2.由当事人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一式三份)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检查。经院(系、部、处)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到国资设备处办理报损、报失手续,并将审定的赔偿金交学校财务处。
第九条 赔偿处理的权限。
1.对单台件设备原价值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院(系)、部、处提出处理意见和计算赔偿金额,报国资设备处办理报损手续。
2.对价值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国资设备处组织人员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3.对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和其他重大事故,由学校成立专案小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4.对单台件设备原价值20万元以上的设备损坏、丢失时,还应经校长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 赔偿费由国资设备处、院(系)、部、处根据金额及本人的经济情况决定一次赔偿或分期偿还。
第十一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计财处入账。
第十二条 因丢失、损坏事故,需核销或变更固定资产原值时,国资设备处、计财处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及价值不足500元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由各院(系)、部、处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国资设备处备案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中农业大学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农设备字[92]第095号)同时废止。
附:华中农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
华中农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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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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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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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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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丢失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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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丢失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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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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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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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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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设备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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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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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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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校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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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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