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设备 [1999] 41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免税进口教学、科研用品的管理,规范免税进口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益,促进教学、科研发展,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署税[1997]585 号文)、湖北省教委《省教委关于规范科教用品免税申报程序的通知》(鄂教财[1998]032 号文)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教学、科研用品进口免税工作由学校校长主管,一名副校 长分管,并授权国资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办理教学、科研用品进口免税事宜。
第三条 属于学校管理范围的教学、科研用品和国外及港澳、台胞赠送的教学、科研用品,不以营利为目的,直接用于教学、科学研究的,无论何种经费途径或物品来源,需申请办理免征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都应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进口教学、科研用品的购置与申报免税程序
第四条 我校各单位可享受免税科教用品的范围。
1.教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附件;
2.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
3.计算机工作站,小型、中型、大型计算机和可编程序控制器;
4.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护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金额不超过整机价值的10%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5.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书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6.标本、模型;
7.教学用幻灯片;
8.化学、生化和医疗等实验用的材料;
9.实验用动物
10.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仪器及其附件(限于我校畜牧兽医学院、水产学院及相关研究所);
11.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
12.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我校工程技术学院)。
第五条 凡购置进口教学、科研用品,应由使用单位书面报告,提交有关情况说明及所承担的项目或课题、引进可行性报告、资金来源、用途以及所购用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币种和有关资料等,经国资设备管理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购置。
第六条 购置进口教学、科研用品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采购;2.邀请招标采购;3.竞争性谈判采购;4.询价采购;5.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七条 为保证优质的产品、优惠的价格、优良的服务,采购或使用单位应慎重选择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供应商及代理商,或经我国批准的具有外国法人资格的供应商。使用单位可委托校采购部门与供应商或代理商进行商务谈判,达成采购意向后,采购部门、使用单位与供应商或代理商应在配置清单上签字认可,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商务审核(包括最终成交价、运输方式、索赔条件等)签章认可后,方可与具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或具有报关资格的单位签订进口代理协议书。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办理教学、科研免税进口物品,需填写科教用品免税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学校公章,连同订货合同、进口证件,报省教委财务处审核盖章,然后到武汉海关办理免税事宜;
(2)凡国外及港澳、台胞赠送的仪器设备等物品,需填写科教用品免税登记表一式三份,连同赠送函件、翻译件、物品清单、学校接受函一式三份报省教委财务处审核盖章,再到武汉海关办理免税事宜。若赠送物品金额超过人民币壹万元以上的,需先报省教委财务处审核批准,然后报省政府办公厅外事外经处审批,再到武汉海关办理免税事宜;
(3)凡进口物品属机电产品的,无论是赠送或是购买,根据国家规定,必须在签订外贸合同前,填写《科教用品免税登记表》、《机电产品登记表》一式三份及申请免税报告送省教委财务处审批、盖章,再送省机电办审批;
(4)凡属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需先报省机电办审批,由省机电办报国家机电办审批,再由外经部机电司发给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然后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等有关手续,再到武汉海关办理免税事宜;
(5)凡属进口计量器具的仪器设备,需由外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明书》,所购设备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国别等要与证书相符合;
(6)本条(1)、(2)、(3)、(4)由国资设备管理处统一办理。
第九条 购置进口物品付款方式按签订外贸合同条款执行,外贸公司代理费、海关监管、报关费、银行付款手续费、运输费、商检费、免税申报手续费,以及办理赠送物品进口免税所需付的费用,按国家规定付款或按签订外贸合同条款执行,付款一般采用支票付款方式。
上述费用及办理申报手续的市内交通费和差旅费,由申报单位负责。
第三章 免税进口物品的管理
第十条 进口物品到学校后,按签订合同条款由使用单位、供应商、外贸代理、国资设备管理处等有关单位和人员按规定报请商检局进行商检和验收,如有质量问题和其他损坏情况应及时登记并按合同妥善处理。工作完毕后应将全部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上交校档案室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进口物品验收合格后,按其物品属性分别纳入我校的《华中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华中农业大学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华中农业大学低值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和《华中农业大学放射防护管理办法》、《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进口试剂到校后,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对各种试剂进行分类保管,除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外,应对进口试剂备有专用《进口试剂领用登记本》,随领随记,不得随意涂改和销毁,以备有关部门核查。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在监管期内,因技术落后淘汰或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和失去使用价值的,不得随意报废处理、擅自变卖或移作它用。超过监管期的仪器设备,需报废、变卖或移作它用的,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国资设备管理处填写《减免税物品核销申请表》,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再按《华中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办理销账手续。
第十四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按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论处。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