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是学生学习科学知识,训练实验技能,开展科学研究,探索科学奥秘的重要场所。实验室面向本科学生开放,对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各级各类实验室面向本科生开放,规范实验室开放及运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包括:学校各实验教学中心、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育种中心及其它科研实验室或研究平台等各级各类实验室。
第二条 实验室属学校国有资源,各级各类实验室应根据“资源共享、对外开放”的要求,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及研究生培养等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面向本科生开放,充分发挥实验室的使用效益,积极为人才培养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科技处、国资设备处、校团委等有关部门协调管理,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并建立健全实验室开放及运行管理机制。科技处具体负责科研实验室的开放管理,教务处负责各实验教学中心的开放管理,院(系)和有关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室开放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实验室多种形式的开放,逐步增加开放时间、内容和范围。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应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教育理念,重点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形式分为科学研究型、科技活动型和自主实验型。
1.科学研究型:实验室结合教师科学研究内容,吸收部分优秀本科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
2.科技活动型:学生申请开展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SRF)项目研究、“神农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项目研究、创业计划竞赛项目研究及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科技活动,或进行软件开发、课件制作、网页设计、网站建设等;
3.自主实验型: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开展教学计划以外的其它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
第六条 实验教学中心开放内容包括:
1.根据人才培养需要,结合实验条件和专业特点,设置一定数量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或内容供学生选择;
2.积极接纳学生自拟课题或实验项目进入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及其它科技活动。
第七条 科研实验室开放内容包括:
1.结合教师科研需要,选择部分研究内容或专项实验,面向学生开放;
2.积极接纳本科生开展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工作;
3.实验教学中心已接收学生开放的研究项目中不具备条件的实验内容。
第八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且掌握了与开放内容相关的专业基础知识或具有相关学科知识背景,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
第九条 实验室开放应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学生申请进入各类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须提交相关材料,经有关专家审查、实验室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十条 学生实验前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查阅相关文献资料,掌握实验原理和方法,制订科学合理的实验方案,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应做好仪器设备、试验试材等材料的准备工作,实验期间,相关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加强指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实验室期间,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设计的实验方案开展实验。实验期间损坏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完成实验或课题研究后,必须向指导教师提交实验报告、研究论文及其它成果材料。取得突出成果的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创新学分。学生通过实验室开放所取得的成果知识产权属于学校,在发表时应标明所在实验室。
第十四条 各类实验室应做好对本科生开放的记录,对学生实验的相关资料及成果应规范存档,对学生的优秀成果或论文应积极推荐发表。
第十五条 学校将对各实验室的开放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总结,依据开放记录等材料,经审核、认定后予以一定的实验耗材经费补贴,并认可指导教师的工作量,对在实验室开放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实验室及教师、教学及科研辅助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