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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08-12-30

农教务[2005] 32

教学实验室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为规范教学实验室建设管理 保证教学实验室的建设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坚持改革、建设与管理紧密结合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为核心不断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按照统一管理优化配置资源共享对外开放的要求围绕功能强劲结构合理通用综合先进高效”的目标积极推进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建立高效、科学、先进的教学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动手能力培养创造条件。

第二条 教务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教学实验室建设工作具体负责制订教学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审核院系、部实验室建设立项申请协调、督促项目建设检查、验收及考核院系、部教学实验室项目建设成果和效益。

第三条 各院系、部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教学实验室的建设规划 申报年度建设项目实施批准立项的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总结建设成果。

第四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化管理主要由项目申报、可行性论证、项目审批、立项建设、验收及效益考核等环节组成。

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以学校批准建制的实验教学中心为单位申报的建设内容应以满足实验教学需要为主要依据确保所购置的仪器设备与本科 教学紧密相关满足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需求。

第六条 各院系、部申报项目应填写《华中农业大学实验教学条件建设立项申请书》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实验教学中心、申报单位、申报时间及预计完成时间

2建设思路及拟解决的问题。分析现状、实验室建设思路及在管理体 制和运行机制、实验教学改革、条件建设等方面拟解决的问题

3项目执行人员情况及在本项目中拟承担工作

4项目建设内容。详细阐明该项目在实验室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实验教学改革、硬件建设、实验室环境建设、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具体建设内容及拟采取的措施

5设备采购计划清单

6经费预算情况及经费来源

7单位审查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及学校审批意见。

第七条 各项目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院系、 部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教务处。重大项目或建设内容还应附可行性报告等材料购置单台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还应填写《华中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

第八条 各院系、部申报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前期论证进行可行性和合理性评定并对全校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排序根据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确定拟立项项目提请分管校长批准。

第九条 分管校长审批通过后由教务处分别制定《实验教学条件建设立项计划通知书》和《实验教学条件建设立项经费通知书》明确批准的 建设计划和经费。通知书一式四份系、部、教务处、计划财务处、 国资设备处各存一份各单位应妥善保存不得泄露建设计划和经费。

第十条 建设项目须严格按照立项计划进行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设内容。一经立项原则上建设内容不得更改项目经费不得突破且当年项目须当年完成。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由所在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写明变更原因及具体内容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仪器设备的采购和验收应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仪器设备购置由国资设备处根据建设计划实行招标采购教务处参加并宏观协调建设过程接受学校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购置必须签订详细的购销合同应明确产品名称、 数量、金额、付款方式、交货时间及方式、质量标准及技术指标要求、安 装调试及验收要求、售后服务及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三条 未按有关规定擅自购置仪器设备或签定经济合同不予办理请款报账手续造成经济损失由相应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尽快完成安装调试并及时组织验收重大项目或大型仪器设备应形成书面的安装调试及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系、部应将购置合同、安装调试及验收报告作为仪 器设备档案保存国资设备处、教务处各存一份备案。

第十六条 教务处、国资设备处于年底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整体验收与效益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该单位条件建设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项目完成质量高、成效显著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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