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仪器设备是学校的固定资产,为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性和提高使用率,避免非正常的损坏或丢失,确保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人员要遵守本制度。
2.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按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使用年限、损坏和丢失情节进行经济赔偿。
3.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摄像机、放像机、收录机、电风扇、计算机及其它民用性强的设备,要按原价赔偿。
4.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按损坏程度和情节轻重进行赔偿。
5.固定资产的报废,由学院统一提出申请,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查,经学校国资设备处鉴定,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报废手续。报废物质由学校统一估价,统一处理,处理所得费用要如数上交学校财务,任何人不得留用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