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以确保仪器设备效益的发挥以及实验室的正常运转。本管理条例的制订依据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以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
2.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教学实验室拥有的所有仪器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的管理行为。
3.学院教学实验中心所属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任何个人不得将其占为私有。
4.各种仪器设备必须建立专人负责制,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建档建卡,做到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整。根据学校特点,设备管理实行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制,教学、科研的设备与材料由校国资设备处统一管理,建立校、学院、实验室三级设备账。学院负责本院设备、材料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由主管院长领导,分管院长负责,系、所管理,教学实验中心主任操作。学院做好审查平衡工作,建立实验室二级设备账。实验室负责室内设备、材料管理,应做到管用结合,贯彻各项制度。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5.学院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能操作,使用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的办法。对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6.大型精密仪器、贵重物品和危险品,要有专人管理,必须严格使用登记手续。
7.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功能的前提下,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对学院内教师、学生开放。教师、学生使用实验室仪器应履行登记手续,教师本人申请,学生由指导教师代为申请。
8.实验中心对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成本费。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所收经费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服务收费主要用于有关实验室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9.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图纸、验收报告等资料必须妥善安置保管。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仪器设备账、物、卡相符率要达到 100%;低值耐用品的账物要相符;每学期至少核对一次。
10.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仪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管理部门,并写出事故报告;各仪器的故障、维修、及解决过程均须记录备案。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11.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12.在发生本制度没有明确,而涉及仪器、设备的所有行为时,解释、执行权在教学实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