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监督,规范经费支付业务,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以及《华中农业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3〕108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在2013年6月开展公务卡结算试点的基础上,于2016年起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卡说明
公务卡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受财政财务部门动态监控的信用卡,该卡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
公务卡以个人名义申领和使用。持卡人应严格遵守国家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持卡人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二、公务卡申办
学校在职在编职工均可办理公务卡;在学校工作1年以上的非在编职工、负责科研项目经费报销且发生公务支出较为频繁的科研助理等,经本人与项目负责人共同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后,也可申请办理公务卡。
持卡人发生离职、退休等情况,应按规定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权债务,结清余款并办理销户手续。科研助理等非在编职工离校,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其办理公务卡结账、销户手续,因未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导致学校经济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学校公务卡由中国银行武汉华农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华农支行)代理发行,信用额度为人民币3-5万元。各单位应严格审核办卡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理确定透支额度,并对提交的办卡申请人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公务卡申办人员收到银行核发的公务卡后,应尽快按银行操作提示激活卡片,以确保公务卡正常使用。
三、公务卡结算及使用范围
(一)学校各类经费,所发生的属于《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1)范围的支出,严格实行公务卡结算,不再办理现金借款。即学校原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除下列特殊情形外,均需使用公务卡结算。原使用银行转账结算的零星购买等支出,不超过公务卡透支额度的,也可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校内餐饮及住宿消费、商品购置等原使用内部转账结算的,严格实行公务卡结算。
(三)下列特殊情形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没有刷卡条件的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应取得收款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四、公务卡报销与还款
公务卡结算报销采取“一事一报”原则。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刷卡支付各项公务支出后,须尽快凭有效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凭证(POS机刷卡小票),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到期日前(银行账单日为每月8日,到期还款日为每月27日,财务报销日为当月还款日前1周)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并由财务人员按规定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对未及时报账导致超期产生的透支利息、滞纳金等财务费用,一律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五、公务卡实施具体工作安排
为保证公务卡结算工作顺利推进,请各单位按要求确定办卡人员名单,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公务卡申办工作。
(一)各单位确定一名公务卡业务负责人,一名公务卡业务经办人(见附件2),于2016年1月5日前报计划财务处办公室。
(二)各单位组织办卡人员认真填写《信用卡申请表》及《信用卡申请人申明》(由业务经办人到计划财务处办公室集中领取),并汇总填写《公务卡信息采集清单》(见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于2016年元月15日前送中行华农支行(联系电话:87285435,18627821366);同时将《公务卡信息采集清单》纸质版加盖公章报计划财务处办公室(丹桂楼306),电子版发至邮箱:jcc@mail.hzau.edu.cn。
(三)学校将于2016年2-4月试行公务卡结算。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届时未申办公务卡人员将不得办理银行支票及内部转账以外的其他业务。
附件: 1.华中农业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2.公务卡结算目录
3.公务卡信息采集清单
华中农业大学
2015年12月28日